• 005252573/2013-00003
  • 郑州市园林局
  • 综合,政务,档案
  • 2013-12-24
  • 2013-12-26
郑州市园林局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一、档案管理范围

局属事业单位科级干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干部除外)的档案管理。

辞职、退职、自动离职和被开除公职人员的档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

按规定要求,收集在工作中新形成或新接收的档案材料,认真检查鉴别,及时归档入卷,不得长期积压零散材料。归档材料要真实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不属于规定归档范围的材料,不予归档。

归档材料,应统一规范,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及红色或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三、档案整理

整理干部人事档案,要先对缺少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进行补充,并备齐卷皮、目录纸、衬纸、切纸打孔机等必备的物品和专业设备。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做到档案材料鉴别和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

严禁私自涂改、抽取或伪造档案材料;不得擅自处理或销毁档案材料,按规定剔出的档案材料,必须认真登记,需销毁的材料,经主管领导批准按规定销毁。

四、档案查(借)阅

严禁任何个人私自查阅干部档案。因工作需要,由单位负责人事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填写《郑州市园林局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加盖单位公章,经局组织人事处负责人批准,并在《郑州市园林局查(借)阅干部档案登记表》上进行登记,按规定办理查阅,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或介绍信查阅干部档案。

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过主管领导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查阅档案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不得擅自拍摄或复印档案材料。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由档案工作人员请示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才能复印或拍摄。

五、档案转递

因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需转递档案,应通过机要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档案材料或分批转出。

转递档案时必须在《郑州市园林局提走干部档案登记表》上进行登记,严密包封。

六、档案室安全管理

档案室由专人负责,非本室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干部档案室。工作人员离开档案室时应关窗锁门,钥匙有专人妥善保管。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安全防护措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及时采取措施。档案柜内保持清洁整齐,档案柜要及时落锁,周围禁放杂物及易燃易爆物品,确保档案的安全。

每半年对档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每年整理一次档案,保证档案的完整和规范。

档案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严守纪律,保守秘密,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对档案材料要认真把关,及时归档,不得丢失损坏,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七、本制度由局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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