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郑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施行,《办法》旨在通过考核,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激励机制,表扬先进,鞭策后进,更好地推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创建国家社会信用建设示范城市工作。
根据《办法》规定,考核工作采取年度集中考核的方式,主要从工作机制建设、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信用产品应用、诚信宣传教育、落实工作任务等方面开展。考核实行百分制,主要考核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贯彻落实《郑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创建国家社会信用建设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情况,以市直、县区分类为特色,通过量化指标,突出阶段性任务,延展考核维度。《办法》设置了五大项11小项指标,同时,在考核中单独设立了工作创新附加分,既充分尊重了各单位原创精神,又体现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与宗旨。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考核小组原则上将在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考核工作,对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对落后单位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