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郑州市物价局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郑价公[2017]3号)的精神,我市从2017年3月1日起将按该通知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和证书工本费。具体如下:
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1)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2)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证书工本费标准为10元/本;
3、收费优惠减免按文件规定执行。
上述费用按件收取,登记申请人需在领证前到不动产登记大厅收费窗口缴纳相关费用,凭开具的“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登记受理凭证和身份证件等领证材料到领证窗口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收费窗口仅支持银联借记卡(不支持信用卡)支付,确需要现金支付的,由申请人凭收费窗口开具的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窗口支付。
各县(市)及上街区参照本公告执行。
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 |||
收费 项目 | 收费 标准 | 登记事项 | |
不 动 产 登 记 费 | 住 宅 类 | 80元/件 | 1、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 2、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3、申请办理地役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
40元/件 | 1、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 2、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 3、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的;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 ||
0元/件 |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 ||
非 住 宅 类 | 550元/件 | 办理下列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1、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 2、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或者使用权; 4、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地役权; 6、抵押权。 | |
275元/件 | 1、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 2、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 3、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的;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 ||
不收费 | 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收取登记费。 | ||
免收费 | 1、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 2、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6、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7、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 ||
证书工本费 | 10元/本 | 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以下情形只收取证书工本费: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3、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 |
计费单位 |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登记的为一件。申请人以同一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一件收费;非同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多件收费。 | ||
收费依据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缴费方式及领证说明 | 申请人需在领证前到大厅收费窗口缴纳费用,凭开具的“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登记受理凭证和身份证件等领证材料在领证窗口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收费窗口仅支持银联借记卡(不支持信用卡)支付,确需要现金支付的,由申请人凭收费窗口开具的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窗口支付。对于办理“只登记、不发证”业务的申请人,应在受理环节一并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完成登记后凭缴费票据等领证材料取回提交的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请申请人提前做好准备。 | ||
监督电话:68811351 |
201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