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土地使用权人王五海位于金水区丰产路84号院2号楼东2单元88号的房屋所有权已依法转移给他人,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4.7.3之规定,为保障房屋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对与郑国用(2006)字第JS13067号配套的土地他项权利证书予以公告注销。
2017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