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土地使用权人刘先红位于金水区农业路东段39号金龙小区2号楼31号的房屋所有权已依法转移给他人,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4.7.3之规定,为保障房屋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对登记在以上使用权人名下的郑国用(2005)字第JS114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予以公告注销。
2017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