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土地使用权人刘哲位于金水区商城东路268号院10号楼东3单元40号的房屋所有权已依法转移给他人,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4.7.3之规定,为保障房屋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对登记在以上使用权人名下的郑国用(2007)字第JS594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予以公告注销。
2017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