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573/2015-00066
  • 郑州市畜牧局
  • 法规
  • 2015-12-29
  • 2015-12-29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在半年以内的。
    处罚标准: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在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
    处罚标准: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在一年以上的。
    处罚标准: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六)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在5千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在5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在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2、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3、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单一饲料(植物源性)在20吨以下,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在10吨以下,单一饲料(动物源性)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在3吨以下,饲料添加剂在0.5吨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单一饲料(植物源性)在20吨以上100吨以下,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在10吨以上50吨以下,单一饲料(动物源性)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在3吨以上15吨以下,饲料添加剂在0.5吨以上3吨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单一饲料(植物源性)在100吨以上,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在50吨以上,单一饲料(动物源性)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在15吨以上,饲料添加剂在3吨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4、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违法生产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在3吨以下,饲料添加剂在0.5吨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违法生产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在3吨以上15吨以下,饲料添加剂在0.5吨以上3吨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2倍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违法生产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在15吨以上,饲料添加剂在3吨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3倍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二)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
    (三)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在5千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在5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在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2、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3、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在5千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在5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在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4、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5、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在5千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在5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在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6、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四、《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一)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三)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所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在10吨以下;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在1吨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所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在10吨以上30吨以下;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在1吨以上3吨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所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在30吨以上;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在3吨以上。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2、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生产的单一饲料(植物源性)在20吨以下,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在10吨以下,单一饲料(动物源性)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在3吨以下,饲料添加剂在0.5吨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生产的单一饲料(植物源性)在20吨以上100吨以下,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在10吨以上50吨以下,单一饲料(动物源性)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在3吨以上15吨以下,饲料添加剂在0.5吨以上3吨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生产的单一饲料(植物源性)在100吨以上,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在50吨以上,单一饲料(动物源性)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在15吨以上,饲料添加剂在3吨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3、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生产的单一饲料(植物源性)在20吨以下,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在10吨以下,单一饲料(动物源性)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在3吨以下,饲料添加剂在0.5吨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生产的单一饲料(植物源性)在20吨以上100吨以下,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在10吨以上50吨以下,单一饲料(动物源性)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在3吨以上15吨以下,饲料添加剂在0.5吨以上3吨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生产的单一饲料(植物源性)在100吨以上,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在50吨以上,单一饲料(动物源性)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在15吨以上,饲料添加剂在3吨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五、《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生产的单一饲料(植物源性)在20吨以下,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在10吨以下,单一饲料(动物源性)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在3吨以下,饲料添加剂在0.5吨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生产的单一饲料(植物源性)在20吨以上100吨以下,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在10吨以上50吨以下,单一饲料(动物源性)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在3吨以上15吨以下,饲料添加剂在0.5吨以上3吨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生产的单一饲料(植物源性)在100吨以上,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在50吨以上,单一饲料(动物源性)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在15吨以上,饲料添加剂在3吨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六、《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二)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等知识的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逾期不改正,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在5千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在5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在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逾期不改正,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的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的4倍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的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
    (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四)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
    (五)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在5千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在5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在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的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的4倍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的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在5千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在在5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在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4、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的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的4倍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的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5、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在5千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在在5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在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6、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的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的4倍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的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7、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在5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在在5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在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8、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的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的4倍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的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9、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在5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在5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在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0、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的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的4倍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在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的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八、《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
(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3袋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3袋以上5袋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5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5袋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第一次检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没有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帐制度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第二次检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没有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帐制度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5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第三次检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没有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帐制度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数量在3袋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在3袋以上5袋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5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在5袋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召回的产品应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供货者和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并记录通知情况。
养殖者发现其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通知供货者,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拒不停止销售,产品在10袋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拒不停止销售,产品在10袋以上20袋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拒不停止销售,产品在20袋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在5千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2千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在5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1万以上1.5万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在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1.5万以上2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相关许可证明文件;或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营业执照。
2、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产品销售金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②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③产品销售金额不满1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3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合计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产品销售金额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
②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③产品销售金额不满3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3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合计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4倍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产品销售金额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②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
③产品销售金额不满4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3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合计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相关许可证明文件;或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营业执照。
3、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在5千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2千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在5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1万以上1.5万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在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1.5万以上2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相关许可证明文件;或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营业执照。
4、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产品销售金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②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③产品销售金额不满1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3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合计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产品销售金额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
②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③产品销售金额不满3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3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合计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4倍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产品销售金额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②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
③产品销售金额不满4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3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合计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相关许可证明文件;或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营业执照。
5、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在5千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2千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在5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1万以上1.5万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在8千元以上1万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1.5万以上2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相关许可证明文件;或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营业执照。
6、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产品销售金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②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③产品销售金额不满1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3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合计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违法生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产品销售金额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
②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③产品销售金额不满3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3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合计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4倍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产品销售金额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②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
③产品销售金额不满4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3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合计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相关许可证明文件;或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营业执照。
十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
(二)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四)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五)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
(六)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七)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养殖者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养殖者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数量在3袋以下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千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养殖者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数量在3袋以上5袋以下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养殖者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数量在5袋以上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4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2、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数量在3袋以下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千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数量在3袋以上5袋以下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数量在5袋以上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4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3、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数量在2袋以下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千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数量在3袋以上5袋以下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数量在5袋以上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4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4、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添加量在1公斤以下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千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添加量在1公斤以上2公斤以下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添加量在2公斤以上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4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5、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自配料生产量在500公斤下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千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自配料生产量在500公斤以上2000公斤以下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自配料生产量在2000公斤以上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4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6、养殖者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养殖者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自配料生产量在500公斤下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千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养殖者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自配料生产量在500公斤以上2000公斤以下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养殖者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自配料生产量在2000公斤以上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4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7、养殖者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养殖者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自配料生产量在500公斤下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千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养殖者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自配料生产量在500公斤以上2000公斤以下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养殖者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自配料生产量在2000公斤以上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4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8、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添加量在0.5公斤下的。
处罚标准:没收非法添加物质,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添加量在0.5公斤以上1公斤以下的。
处罚标准:没收非法添加物质,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添加量在1公斤以上的。
处罚标准:没收非法添加物质,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5袋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5袋以上10袋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10袋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十四、《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的,农业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由农业部撤销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以欺骗方式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欺骗方式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在半年以内的。
处罚标准:由发证机关撤销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欺骗方式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在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
处罚标准:由发证机关撤销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欺骗方式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在一年以上的。
处罚标准:由发证机关撤销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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