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航空港区交通委,郑东新区、高新区建设环保局,经开区交通局,委属有关单位,委机关有关处室:
为鼓励公众参与公路扬尘治理工作,及时制止、纠正公路扬尘污染行为,在全社会形成全民参与、共同监督、严厉打击的局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郑州市公路扬尘污染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5年11月24日
郑州市公路扬尘污染有奖举报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遏制扬尘污染、改善空气质量,鼓励广大市民及社会各界踊跃监督公路扬尘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奖举报范围为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国省干线公路、快速通道及与之平交道口,四环道路及与之平交道口,郑州市县级农村公路道路扬尘污染行为。
第三条 有奖举报途径:拨打郑州市12328交通服务热线。
第四条 符合以下情形,经交通部门调查核实,举报内容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公路施工工地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堆放场地未采取围挡、覆盖等防尘措施造成公路扬尘污染的;
(二)公路日常清扫、保洁、养护,未采取洒水降尘措施,造成保洁路段大范围扬尘污染的;
(三)公路养护人员有违章作业的,如往污水井、花坛内扫、倒垃圾或焚烧垃圾等行为;
(四)平交路口未硬化,硬化后未保洁,存在垃圾和泥水现象的;
(五)沿途货车存在未盖篷布或篷布未盖严的现象,行车过程有抛洒物的;
(六)沿途车辆带泥土上路,污染路面形成扬尘的;
(七)夜间在公路上偷倒建筑垃圾、弃土方等垃圾的;
(八)在公路上占道经营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
(九)沿线商铺、村民丢弃生活垃圾的。
第五条 有奖举报实行实名制。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提供公路扬尘污染行为的主体、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内容及照片、录像等相关证据和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络方式等。举报人要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有协助查明公路扬尘污染行为的义务,故意捏造、诬陷或制造事端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 交通部门应对举报人基本信息和举报的公路扬尘污染行为在10个工作日内登记、查实并反馈举报人,同时保留电话录音。奖励决定作出后,3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七条 举报人自收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30日不领的,视为放弃;因举报人改变联系方式,在规定日期内联系不到的,视为放弃。
第八条 举报奖励遵循以下原则:对举报同一违法行为,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奖励范围:
(一)举报事实不清、公路扬尘污染主体难以确定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二)举报的公路扬尘污染行为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三)本市交通系统在职工作人员举报的。
第十条 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泄露举报人的相关资料及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1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