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委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公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改善城乡环境面貌,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公路路域环境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5〕50号)和《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公路路域环境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郑交工〔2015〕86号)文件要求,2017年全市公路路域环境专项治理工作定于3月至6月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治理,结合加强日常维护,努力消除公路路域“脏、乱、堵、差”等现象,创建“畅、安、舒、美”的交通环境,建立健全公路路域环境专项治理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我市公路的通行能力、路况水平、安全水平和服务水平,实现全市公路路域环境“八个无”的工作目标:交通标志前后500米无广告,无违法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无违法搭接道口和占用挖掘公路,无违法跨越和穿越公路的设施,无违法非公路标志,路基路肩边坡无非法种植物,无摆摊设点和打谷晒场,公路用地范围内无堆积物。
二、工作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重点围绕以下内容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一)治理侵占公路路权行为。对占用公路路产开设的水洗车点、煤场、沙石场、预制厂、木材厂等进行清理;拆除建筑控制区违法违章建筑,查处乱搭乱建和乱堆乱放行为;治理夏秋季节焚烧秸秆、利用公路打场晒粮等问题,确保公路及公路用地不被侵占。
(二)突出整治过城(乡镇、村)路段。规范集市贸易,将集贸市场迁至公路以外;禁止在公路上随意摆摊设点,清理过城(乡镇、村)路段公路界内堆积的生活垃圾、建筑材料及公路用地界外一定范围内的堆积物;净化过城(乡镇、村)路段路域环境,解决过城(乡镇、村)路段的排水问题,确保道路干净、整齐、无堆积物。
(三)严格涉路工程行政许可审批。对占用、使用、挖掘、穿(跨)越公路或公路用地的行为进行严格审批,对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未经批准新建、改扩建的违法建筑物或构筑物(含临时建筑物)要依法予以拆除,对在公路上开设平交道口要严格控制,符合条件的涉路工程应由公路管理机构办理许可后方可实施。
(四)清理规范公路沿线标志标牌。清理拆除违规跨路龙门架、影响行车安全的附着物,整治、拆除影响行车安全或未经许可设置的涉路设施、非公路标志标牌,治理在公路沿线居民房屋、围墙等设施上乱贴广告、非公路宣传标语等问题,维护良好的公路通行环境。
(五)加强污染公路和超限超载行为治理。加强对未加盖篷布、装载不规范、因“抛、洒、漏”污染公路车辆的治理;规范源头装载行为,依法管理砂石料场、煤场等货源场地,严禁超限超载车辆出场上路。
(六)加强路域绿化美化。结合公路两侧自然地貌和环境实际,因地制宜,突出绿化特色,坚持人工造景与自然景观相结合,坚持“栽、管、护”相统一,积极推进公路绿色通道建设,提升公路两侧绿化水平。
三、时间节点
专项治理工作分3个阶段实施:
调查摸底阶段(3月9日—3月15日)。组织召开动员会,认真进行摸底调查,结合职责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治理实施阶段(3月16日—6月15日)。严格按照工作方案扎实开展治理工作,定期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检查验收阶段(6月16日—6月30日)。全面完成2017年专项治理工作,自评自检合格后由市交通委进行全面验收并上报市政府。验收情况将作为各单位年终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力推进。各单位要向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公路路域环境专项治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责任,建立工作台账,保障人员经费,形成政府牵头、部门协同、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高标准、高质量完成专项治理工作。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于3月15日前将联系人及电话报委执法督查处。
(二)开展督导检查,严格追责。市交通委将不定时开展督导检查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责任。
(三)加强舆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紧密结合实际,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对公路路域环境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广泛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全民支持的良好氛围。各单位每月30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报委执法督查处。
(四)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成果。要按照标准不降、管理不松的要求,及时总结公路路域环境治理的监管方式、工作机制和成效,持续巩固专项治理成果,推进公路路域环境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形成公路路域环境治理长效机制。
联系人:刘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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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