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2、《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节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业节能监察工作。
3、《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由发展改革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已设立节能监察机构的,由发展改革部门委托节能监察机构行使。
4、《河南省节能监察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工作,其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察的有关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5、《河南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三条
省辖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工业局)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省辖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能源利用监测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6、《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的若干规定》(第178号政府令)第十五条
郑州市工业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违反电力管理和节约能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委托郑州市节能监察中心实施。
7、《郑州市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第四条
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是本市工业节能监察的行政主管部门,郑州市节能监察中心是其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工业节能监察工作。
8、《郑州市行政执法委托书》(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和郑州市节能监察局2014年9月12日签)将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履行的法定行政执法职责委托给郑州市节能监察局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