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三十九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不具备原经营许可条件或者与备案信息不符且无法取得联系的,经原发证或者备案部门公示后,依法注销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者在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信息中予以标注,并向社会公告。
以下139家企业符合该条规定的内容,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天。公示期间,企业应与市局主动取得联系并办理相关手续;公示期满,企业未与市局取得联系并办理相关手续,市局将对该企业予以注销,并在市局网站公告。
联系电话:0371-67178765
2018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