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郑)食药监药罚【2016】4号 | 吉林万通药业集团郑州万通复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劣药“诺氟沙星胶囊”案 | 吉林万通药业集团郑州万通复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洪观银 | 我局接到省局转交的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吉林万通药业集团郑州万通复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生产劣药“诺氟沙星胶囊”的核查函,随函附湖北黄石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书,报告书显示该厂生产的“诺氟沙星胶囊”(批号:150128)溶出度不符合规定。经过调查,吉林万通药业集团郑州万通复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共生产该批号药品16210盒,货值金额12960元。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 七十四 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 自动履行,2016.3.17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03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