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河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醋五味子”案 | 河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 | 4100000100008200(1-1) | 刘义常 | 禹州市百草汇药业有限公司生产、规格为(400g/袋)、批号为140801的醋五味子在2015年中药材中药饮片专项监督抽验中经开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结果【检查】项中“总灰分”、【含量测定】项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KF2015049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上述药品为劣药。经核查,河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共从禹州市百草汇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上述药品40kg,销售39.8 kg,退货0.2 kg,购进价为50元/kg,退货价为50元/盒,售价为55-57.1元/kg,涉案金额2192.3元,获违法所得2192.3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 自动履行,2016-6-1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开分局,2016年05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