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郑)食药监药行罚〔2017〕1号 | 郑州瑞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醋没药”案 | 郑州瑞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91410100614751247U(3-3) | 陈延 | 郑州瑞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醋没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月5日 |
2 | (郑)食药监药行罚〔2017〕2号 | 河南海恩药业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劣药“枳壳”案 | 河南海恩药业有限公司 | 91411100082262695X(1-1) | 轩红军 | 河南海恩药业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劣药“枳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月5日 |
3 | (郑)食药监药行罚〔2017〕3号 | 郑州瑞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劣药“海金沙”案 | 郑州瑞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91410100614751247U(3-3) | 陈延 | 郑州瑞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劣药“海金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月5日 |
4 | (郑)食药监食行罚〔2017〕7号 | 河南省鑫海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菌落总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河南省鑫海食品有限公司 | 91410184061375279G(2-2) | 鲁有根 | 河南省鑫海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菌落总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月11日 |
5 | (郑)食药监食行罚〔2017〕6号 | 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绿城广场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正林白瓜子”案 | 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绿城广场店 | 91410103698734638F(1-1) | 杨旭东 | 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绿城广场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正林白瓜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月5日 |
6 | (郑)食药监食行罚〔2017〕3号 | 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汝河路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黑芝麻片”案 | 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汝河路店 | 91410102769465149T | 孙艳平 | 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汝河路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黑芝麻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月5日 |
7 | (郑)食药监食行罚〔2017〕4号 | 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汝河路店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核桃花生糕”案 | 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汝河路店 | 410102000043408(1-1) | 孙艳平 | 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汝河路店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核桃花生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月5日 |
8 | (郑)食药监食行罚〔2017〕5号 | 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汝河路店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花生糕(红枣味)”案 | 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汝河路店 | 410102000043408(1-1) | 孙艳平 | 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汝河路店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花生糕(红枣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四十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