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救济渠道 |
1 | (郑)食药监械罚〔2017〕19号 | 河南瑞昌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案 | 河南瑞昌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 | 91410100399491920G | 慕小伟 | 河南瑞昌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第二类医疗器械;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非法财物。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1月16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 | (郑)食药监械罚〔2017〕20号 | 郑州麦德格视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和仓库地址案 | 郑州麦德格视光学眼镜有限公司 | 410105000427747 | 赵洪思 | 郑州麦德格视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和仓库地址案;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第 五十四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1月20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3 | (郑)食药监食罚〔2017〕88号 | 郑州市闽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的“蓝莓吐司(面包)”案 | 郑州市闽福食品有限公司 | 914101840955483000 | 廖树生 | 郑州市闽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的“蓝莓吐司(面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1月20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4 | (郑)食药监食罚〔2017〕89号 | 郑州喜多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味蒸蛋糕”案 | 郑州喜多利食品有限公司 | 91410183MA3XE1KE3N | 杨辉 | 郑州喜多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味蒸蛋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1月21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5 | (郑)食药监食罚〔2017〕87号 | 郭军民(郑州高新区金梧桐购物中心)经营其他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铁板锅巴(油炸型膨化食品)”案 | 郑州高新区金梧桐购物中心 | 410199600112304 | 郭军民 | 郭军民(郑州高新区金梧桐购物中心)经营其他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铁板锅巴(油炸型膨化食品)”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1月16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6 | (郑)食药监食罚〔2017〕86号 | 新郑市万佳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时代广场店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口水小麻花(蜂蜜甜味)”案 | 新郑市万佳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时代广场店 | 91410184587057435L | 刘卫云 | 新郑市万佳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时代广场店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1月17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