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救济渠道 |
1 | (郑)食药监械罚〔2017〕21号 | 河南天和卫生材料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用口罩案 | 河南天和卫生材料有限公司 | 914101007822127000 | 齐中宽 | 河南天和卫生材料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用口罩;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2月7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