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救济渠道 |
1 | (郑)食药监械罚〔2018〕2号 | 河南信诚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 河南信诚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 | 91410104061371921H | 卫正强 | 河南信诚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第三类医疗器械;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 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 五十四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2月27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 | (郑)食药监食罚〔2018〕6号 |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第六分公司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无汽苏打饮料”案 |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第六分公司 | 410105000600947 | 解江峰 |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第六分公司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无汽苏打饮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一百三十六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2月26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3 | (郑)食药监食罚〔2018〕7号 | 崔瑾(郑州市金水区九街生活超市索凌路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无汽苏打水饮料”案 | 崔瑾(郑州市金水区九街生活超市索凌路店) | 410105601316736 | 崔瑾 | 崔瑾(郑州市金水区九街生活超市索凌路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无汽苏打水饮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一百三十六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非法财物;2、免予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2月26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4 | (郑)食药监食罚〔2018〕8号 | 新郑市豫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新疆若羌灰枣”案 | 新郑市豫新食品有限公司 | 410184000023272 | 常帅政 | 新郑市豫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新疆若羌灰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一百二十五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2月26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5 | (郑)食药监食罚〔2018〕9号 | 河南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郑州科学大道分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慈生堂蜂蜜”案 | 河南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郑州科学大道分公司 | 914101003173144000 | 司风雷 | 河南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郑州科学大道分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慈生堂蜂蜜”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一百三十六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3月5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6 | (郑)食药监食罚〔2018〕10号 | 新郑市龙湖镇左右间商店龙泊桂园分店(张刘杰、个体工商户)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无汽苏打水饮料”案 | 新郑市龙湖镇左右间商店龙泊桂圆分店 | 410184600339635 | 张刘杰 | 新郑市龙湖镇左右间商店龙泊桂圆分店(张刘杰、个体工商户)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无汽苏打水饮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3月9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