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救济渠道 |
1 | (郑)食药监食罚〔2018〕21号 | 郑州天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济茂堂”赛舞胶囊案 | 郑州天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914101005557409000 | 李英 | 郑州天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济茂堂”赛舞胶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一百二十五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3、没收非法财物。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5月14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