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救济渠道 |
1 | (郑)食药监械罚〔2018〕11号 | 郑州瑞郎光学光源医疗电子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电动轮椅案 | 郑州瑞郎光学光源医疗电子有限公司 | 91410105727010066F | 董予忠 | 郑州瑞郎光学光源医疗电子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电动轮椅;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5月22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