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救济渠道 |
1 | (郑)食药监药罚〔2018〕57号 | 河南省康丰医药零售有限公司郑州西城大药房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 河南省康丰医药零售有限公司郑州西城大药房 | 9141010276620666X8 | 王芳 | 河南省康丰医药零售有限公司郑州西城大药房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的企业购进药品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非法财物。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7月16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 | (郑)食药监药罚〔2018〕58号 | 河南同福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 河南同福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 91410102MA4417GF75 | 张新战 | 河南同福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的企业购进药品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非法财物。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7月16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3 | (郑)食药监药罚〔2018〕59号 | 郑州市龙康大药房有限公司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 郑州市龙康大药房有限公司 | 91410102MA3XG9MN26 | 屈卫东 | 郑州市龙康大药房有限公司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的企业购进药品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非法财物。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7月16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4 | (郑)食药监药罚〔2018〕60号 | 郑州九润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店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 郑州九润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店 | 91410105095547892W | 任红丽 | 郑州九润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店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非法财物。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7月12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5 | (郑)食药监械罚〔2018〕12号 | 郑州山山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案 | 郑州山山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 914101025735747000 | 张新中 | 郑州山山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案;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7月16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6 | (郑)食药监食罚〔2018〕32号 | 郑州牛人稼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熟牛腱、熟牛肉”案 | 郑州牛人稼食品有限公司 | 91410108MA40PGJ72G | 吕运良 | 郑州牛人稼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熟牛腱、熟牛肉”案;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7月16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7 | (郑)食药监食罚〔2018〕33号 | 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建设路店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建设路店 | 91410102665998530A | 姬峰 | 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建设路店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非法财物。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7月16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