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救济渠道 |
1 | (郑)食药监药罚〔2018〕66号 | 河南省福乐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景霞大药房经营劣药“感冒退热颗粒”案 | 河南省福乐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景霞大药房 | 91410108MA3X5JHT7M | 卢卫红 | 河南省福乐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景霞大药房经营劣药“感冒退热颗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3、没收非法财物。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8月22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 | (郑)食药监药罚〔2018〕67号 | 郑州市二七区福乐康第一城大药房经营劣药“感冒退热颗粒”案 | 郑州市二七区福乐康第一城大药房 | 92410103MA3XG5FY7A | 吴金坡 | 郑州市二七区福乐康第一城大药房经营劣药“感冒退热颗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8月22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3 | (郑)食药监药罚〔2018〕68号 | 河南省福乐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铁路学院店经营劣药“感冒退热颗粒”案 | 河南省福乐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铁路学院店 | 91410182MA44MBB75X | 马志远 | 河南省福乐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铁路学院店经营劣药“感冒退热颗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8月22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4 | (郑)食药监械罚〔2018〕13号 | 郑州韦克曼贸易有限公司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和库房地址案 | 郑州韦克曼贸易有限公司 | 91410105791912750J | 刘俊东 | 郑州韦克曼贸易有限公司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和库房地址,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 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8月22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