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3787/2018-00732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食品药品,证照吊销,案件查处
  • 2018-11-26
  • 2018-11-26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18年第35期)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救济渠道

1

(郑)食药监食罚〔2018〕56号

杨伟锋(登封市市区雪冰冷饮配送)站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玉米棒(雪糕)”案

登封市市区雪冰冷饮配送站

92410185MA423E6H8J

杨伟锋

杨伟锋(登封市市区雪冰冷饮配送)站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玉米棒(雪糕)”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一百三十六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自动履行,15日内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1月19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郑)食药监食罚〔2018〕57号

杨峰(荥阳市贾峪镇杨峰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摇摇冻”案

荥阳市贾峪镇杨峰超市

92410182MA43NMNT6D

杨峰

杨峰(荥阳市贾峪镇杨峰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摇摇冻”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自动履行,15日内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1月19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郑)食药监食罚〔2018〕58号

郑州闽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郑州闽福食品有限公司

914101840955483000

廖树生

郑州闽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自动履行,15日内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1月14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郑)食药监食罚〔2018〕59号

郑州市小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郑州市小双食品有限公司

91410103675357163T

刘秀强

郑州市小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自动履行,15日内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1月19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郑)食药监食罚〔2018〕60号

王伯逊销售使用了国家禁用的兽药的鸡蛋案

王伯逊


王伯逊

王伯逊销售使用了国家禁用的兽药的鸡蛋案;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四的规定;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自动履行,15日内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1月20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

(郑)食药监食罚〔2018〕61号

郑州喜利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乐芙蛋糕”案

郑州喜利多食品有限公司

91410183MA3XE1KE3N

杨辉

郑州喜利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乐芙蛋糕”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自动履行,15日内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1月20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

(郑)食药监食罚〔2018〕62号

河南世纪华联超市有限公司天旺店经营销售菌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软包装道口烧鸡”案

河南世纪华联超市有限公司天旺店

91410105783448791R

孙艳平

河南世纪华联超市有限公司天旺店经营销售菌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软包装道口烧鸡”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自动履行,15日内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1月16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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