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救济渠道 |
1 | (郑)食药监食罚〔2019〕12号 | 刘淡云(郑州市惠济区新嘉乐鲍翅参干调冻品贸易商行)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的“燕窝”案 | 刘淡云 | 92410108MA42UHC61J | 刘淡云 | 刘淡云(郑州市惠济区新嘉乐鲍翅参干调冻品贸易商行)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的“燕窝”案;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 |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3、没收非法财物。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1月9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