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救济渠道 |
1 | (郑)食药监械罚〔2019〕5号 | 郑州韦克曼贸易有限公司经营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案 | 郑州韦克曼贸易有限公司 | 91410105791912750J | 刘俊东 | 郑州韦克曼贸易有限公司经营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案;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4月22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 | (郑)食药监食罚〔2019〕26号 | 河南隆达伟业集团有限公司隆达超市分公司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方欣大米”案 | 登封市隆达商贸有限公司隆达超市分公司 | 91410185MA3X7W1W62 | 张福丽 | 河南隆达伟业集团有限公司隆达超市分公司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方欣大米”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4月22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