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救济渠道 |
1 | (郑)食药监械罚〔2019〕20号 | 郑州爱尔眼科医院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 郑州爱尔眼科医院 | 91410103MA3X86U382 | 李力 | 郑州爱尔眼科医院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 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非法财物。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7月12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 | (郑)食药监食罚〔2019〕31号 | 郑州市大肠肛门病医院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晏嫂鱼酸菜”案 | 郑州市大肠肛门病医院 | 124101044160466000 | 宋光瑞 | 郑州市大肠肛门病医院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晏嫂鱼酸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7月8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3 | (郑)食药监食罚〔2019〕32号 | 郑州陇海医院有限公司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香辣虾蟹麻辣调料”案 | 郑州陇海医院有限公司 | 91410104MA41GQ2C4D | 宋焱鹏 | 郑州陇海医院有限公司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香辣虾蟹麻辣调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7月9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4 | (郑)食药监食罚〔2019〕33号 | 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职工食堂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职工食堂 | JY34101050300504 | 韩颖萍 | 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职工食堂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7月9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5 | (郑)食药监食罚〔2019〕34号 | 郑州市妇幼保健院营养餐厅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世通豆腐”案 | 郑州市妇幼保健院营养餐厅 | 41604755-841010511G1001 | 赵学勇 | 郑州市妇幼保健院营养餐厅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世通豆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非法财物。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7月10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6 | (郑)食药监食罚〔2019〕35号 | 郑州市管城区中医院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 郑州市管城区中医院 | 12410104416121367H | 李显成 | 郑州市管城区中医院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3、没收非法财物。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7月11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