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救济渠道 |
1 | (郑)食药监械罚〔2019〕21号 | 郑州小马扎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口罩”案 | 郑州小马扎商贸有限公司 | 91410105345067286G(1-1) | 周丽娟 | 郑州小马扎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口罩”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 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7月18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 | (郑)食药监食罚〔2019〕36号 | 河南添口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未按法律规定贮存散装食品案 | 河南添口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 914101057779767000 | 马庆建 | 河南添口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未按法律规定贮存散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7月18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3 | (郑)食药监食罚〔2019〕37号 | 郑州人民医院营养餐厅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王守义十三香(麻辣鲜)、莲祥馅料和车轮牌人造黄奶油”案 | 郑州人民医院营养餐厅 | 124101004160474000 | 郝义彬 | 郑州人民医院营养餐厅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王守义十三香(麻辣鲜)、莲祥馅料和车轮牌人造黄奶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7月19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