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救济渠道 |
1 | (郑)市监械罚〔2019〕31号 | 郑州市中星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不合格的医疗器械“电脑疼痛治疗议”案 | 郑州市中星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 91410100712658978Q | 王志华 | 郑州市中星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不合格的医疗器械“电脑疼痛治疗议”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9月20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 | (郑)市监械罚〔2019〕32号 | 河南博恩医疗新技术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和经注册的医疗器械案 | 河南博恩医疗新技术有限公司 | 914101057067816000 | 周建设 | 河南博恩医疗新技术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和经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9月30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3 | (郑)市监食罚〔2019〕78号 | 河南风湿病医院(河南风湿病医院职工食堂)未取得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食品、未按要求定期检查库存食品,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宝岛超甜玉米粒”和“黄四爷麻辣牛油火锅底料”案 | 河南风湿病医院职工食堂 | 52410000415805556Y | 娄玉钤 | 河南风湿病医院(河南风湿病医院职工食堂)未取得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食品、未按要求定期检查库存食品,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宝岛超甜玉米粒”和“黄四爷麻辣牛油火锅底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和一百三十二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没收非法财物。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9月24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4 | (郑)市监食罚〔2019〕80号 | 司松奇(新密市平安路鑫荣原超市)经营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案 | 新密市平安路荣原超市 | 92410183MA41T8W098 | 司松奇 | 司松奇(新密市平安路鑫荣原超市)经营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3、没收非法财物。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9月29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5 | (郑)市监食罚〔2019〕79号 | 郑州市悦信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鲜鸡蛋”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案 | 郑州市悦信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 91410106MA44NGQ88U | 李海万 | 郑州市悦信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鲜鸡蛋”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9月26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6 | (郑)市监食罚〔2019〕81号 | 郑州振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红薯淀粉”案 | 郑州振飞食品有限公司 | 91410183562489987T | 丁学振 | 郑州振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红薯淀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9月26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