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救济渠道 |
1 | (郑)市监械罚〔2019〕37号 | 德宝恒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输液器”案 | 德宝恒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914101006753858000 | 黄梅颖 | 德宝恒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输液器”案,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0月21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 | (郑)市监食罚〔2019〕90号 |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餐厅)采购并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红薯粉条”、“千张”、“绿豆芽”案 |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餐厅 | 4158084-3 | 袁理政 |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餐厅)采购并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红薯粉条”、“千张”、“绿豆芽”案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0月23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3 | (郑)市监食罚〔2019〕91号 | 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学苑会馆一楼餐厅)采购并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粉条”案 | 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学苑会馆一楼餐厅 | 52410000415806946U | 李学桥 | 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学苑会馆一楼餐厅)采购并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粉条”案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0月23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