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3787/2019-00124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食品药品,证照吊销,案件查处
  • 2019-11-18
  • 2019-11-18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19年第37期)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救济渠道

1

(郑)市监食罚〔2019〕96号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北林校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芹菜”案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北林校区)

JY34101050162284

李明中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北林校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自动履行,15日内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0月11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郑)市监食罚〔2019〕100号

河南农业大学(河南农业大学学生一食堂)采购并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韭菜”、“芹菜”案

河南农业大学学生一食堂

12410000415804131K

张改平

河南农业大学(河南农业大学学生一食堂)采购并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韭菜”、“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自动履行,15日内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1月19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郑)市监食罚〔2019〕97号

河南农业大学采购并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粉条”、“千张”案

河南农业大学

12410000415804131K

张改平

河南农业大学采购并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粉条”、“千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自动履行,15日内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1月12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郑)市监食罚〔2019〕98号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南苑餐厅一楼)采购并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粉条”案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南苑餐厅一楼

12410000415804385G

刘文锴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南苑餐厅一楼)采购并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粉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自动履行,15日内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1月18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郑)市监食罚〔2019〕99号

河南中医药大学采购并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粉条”案

河南中医药大学

14210000415800712R

刘文锴

河南中医药大学采购并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粉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自动履行,15日内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1月19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

(郑)市监食罚〔2019〕101号

河南中医药大学(河南中医药大学杏苑餐厅三楼)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烧饼”案

河南中医药大学(河南中医药大学杏苑餐厅三楼)

12410000415800712R

刘庆卫

河南中医药大学(河南中医药大学杏苑餐厅三楼)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烧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自动履行,15日内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1月18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

(郑)市监食罚〔2019〕102号

河南工业大学嵩山路校区第一餐厅经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熟羊头肉”案

河南工业大学嵩山路校区第一餐厅

12410000415806196P

张元

河南工业大学嵩山路校区第一餐厅经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熟羊头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自动履行,15日内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1月13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

(郑)市监食罚〔2019〕103号

河南工程学院(河南工程学院桐柏区学生二食堂)采购并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韭菜”案

河南工程学院桐柏区学生二食堂

12410000415801096X

高丹盈

河南工程学院(河南工程学院桐柏区学生二食堂)采购并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自动履行,15日内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1月18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

(郑)市监食罚〔2019〕104号

中原工学院(中原工学院第八食堂)采购并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米粉”、“宽粉”案

中原工学院(中原工学院第八食堂)

12410000415803956B

王宗敏

中原工学院(中原工学院第八食堂)采购并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米粉”、“宽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自动履行,15日内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1月18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

(郑)市监食罚〔2019〕105号

中原工学院(中原工学院第七食堂)采购并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千张节”案

中原工学院(学生7食堂)

12410000415803956B

王宗敏

中原工学院(中原工学院第七食堂)采购并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千张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自动履行,15日内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1月18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

(郑)市监食罚〔2019〕106号

郑州道飞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油麦菜”案

郑州道飞商贸有限公司

91410100MA468UFQ3B

袁道飞

郑州道飞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油麦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自动履行,15日内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1月18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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