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救济渠道 |
1 | (郑)市监食罚〔2019〕96号 |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北林校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芹菜”案 |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北林校区) | JY34101050162284 | 李明中 |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北林校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0月11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 | (郑)市监食罚〔2019〕100号 | 河南农业大学(河南农业大学学生一食堂)采购并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韭菜”、“芹菜”案 | 河南农业大学学生一食堂 | 12410000415804131K | 张改平 | 河南农业大学(河南农业大学学生一食堂)采购并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韭菜”、“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1月19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3 | (郑)市监食罚〔2019〕97号 | 河南农业大学采购并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粉条”、“千张”案 | 河南农业大学 | 12410000415804131K | 张改平 | 河南农业大学采购并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粉条”、“千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1月12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4 | (郑)市监食罚〔2019〕98号 |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南苑餐厅一楼)采购并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粉条”案 |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南苑餐厅一楼 | 12410000415804385G | 刘文锴 |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南苑餐厅一楼)采购并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粉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1月18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5 | (郑)市监食罚〔2019〕99号 | 河南中医药大学采购并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粉条”案 | 河南中医药大学 | 14210000415800712R | 刘文锴 | 河南中医药大学采购并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粉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1月19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6 | (郑)市监食罚〔2019〕101号 | 河南中医药大学(河南中医药大学杏苑餐厅三楼)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烧饼”案 | 河南中医药大学(河南中医药大学杏苑餐厅三楼) | 12410000415800712R | 刘庆卫 | 河南中医药大学(河南中医药大学杏苑餐厅三楼)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烧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1月18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7 | (郑)市监食罚〔2019〕102号 | 河南工业大学嵩山路校区第一餐厅经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熟羊头肉”案 | 河南工业大学嵩山路校区第一餐厅 | 12410000415806196P | 张元 | 河南工业大学嵩山路校区第一餐厅经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熟羊头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1月13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8 | (郑)市监食罚〔2019〕103号 | 河南工程学院(河南工程学院桐柏区学生二食堂)采购并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韭菜”案 | 河南工程学院桐柏区学生二食堂 | 12410000415801096X | 高丹盈 | 河南工程学院(河南工程学院桐柏区学生二食堂)采购并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1月18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9 | (郑)市监食罚〔2019〕104号 | 中原工学院(中原工学院第八食堂)采购并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米粉”、“宽粉”案 | 中原工学院(中原工学院第八食堂) | 12410000415803956B | 王宗敏 | 中原工学院(中原工学院第八食堂)采购并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米粉”、“宽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1月18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10 | (郑)市监食罚〔2019〕105号 | 中原工学院(中原工学院第七食堂)采购并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千张节”案 | 中原工学院(学生7食堂) | 12410000415803956B | 王宗敏 | 中原工学院(中原工学院第七食堂)采购并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千张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1月18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11 | (郑)市监食罚〔2019〕106号 | 郑州道飞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油麦菜”案 | 郑州道飞商贸有限公司 | 91410100MA468UFQ3B | 袁道飞 | 郑州道飞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油麦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1月18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