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救济渠道 |
1 | (郑)市监械罚〔2019〕40号 | 郑州信达恒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 郑州信达恒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91410103096792590N | 郭世忠 | 郑州信达恒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2月30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 | (郑)市监械罚〔2019〕41号 | 荥阳康弘医院使用过期的“总蛋白(TP)测定试剂盒(双缩脲法)”等医疗器械案 | 荥阳康弘医院 | 52410182MJF8370858 | 张棣文 | 荥阳康弘医院使用过期的“总蛋白(TP)测定试剂盒(双缩脲法)”等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2月27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3 | (郑)市监食罚〔2019〕139号 | 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中原新城店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羊肉”案 | 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中原新城店 | 91410102076835258H | 聂亚 | 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中原新城店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羊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2月26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4 | (郑)市监食罚〔2019〕137号 | 赵云芳(郑州市郑东新区赵云芳豆腐店)经营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赵云芳(郑州市郑东新区赵云芳豆腐店) | 92410100MA40UEWJ5P | 赵云芳 | 赵云芳(郑州市郑东新区赵云芳豆腐店)经营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 |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2月27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5 | (郑)市监食罚〔2019〕138号 | 郑州联购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和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食品“飞天国酱(白酒)”案 | 郑州联购商贸有限公司 | 91410105580315542K | 张红雨 | 郑州联购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和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食品“飞天国酱(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2月25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6 | (郑)市监食罚〔2019〕134号 | 郑州豫龙泉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限量标准的食品案 | 郑州豫龙泉工贸有限公司 | 91410104728681136N | 马新治 | 郑州豫龙泉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限量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2月25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7 | (郑)市监食罚〔2019〕135号 | 张风坡(郑州市管城区锦源宝桶装水销售部)经营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限量标准的食品案 | 张风坡(郑州市管城区锦源宝桶装水销售部) | 92410104MA42A1PD90 | 张风坡 | 张风坡(郑州市管城区锦源宝桶装水销售部)经营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限量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2月13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8 | (郑)市监食罚〔2019〕136号 | 高凯(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老高粮油店)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食品“蕨根粉丝”案 | 高凯(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老高粮油店) | 92410100MA4673RF09 | 高凯 | 高凯(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老高粮油店)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食品“蕨根粉丝”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位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 |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位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3、没收非法财物。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2月23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9 | (郑)市监妆罚〔2019〕3号 | 河南美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营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化妆品和经营的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案 | 河南美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91410103MA448NYJ6M | 刘纪红 | 河南美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营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化妆品和经营的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案,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3、责令停业。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2月23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