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试行)及《污水处理关键岗位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豫建城〔2006〕114号)
各省辖市、扩权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污水处理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我省污水处理行业安全运营,根据国家、省有关安全法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及《污水处理关键岗位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市污水处理行业的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各市及污水处理企业要结合本《办法》和《规程》,研究完善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并认真组织落实,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全省污水处理安全生产和职工身心健康。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厅城市建设处。
附件:1.《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2.《污水处理关键岗位操作规程(试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1
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污水处理厂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我省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营,根据国家、省有关安全法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合于我省城市污水处理行业的安全管理。
本《办法》附件中的《关键岗位安全操作规程》适合于我省中小型活性污泥法二级生物处理的城市污水处理企业的安全管理,其它污水处理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污水处理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机构,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安全生产教育,通过职工积极参与,各级领导严格管理,实现污水处理安全生产。
第四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污水处理行业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加强污水处理行业的安全管理;
(二)全面掌握污水处理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制定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污水处理企业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三)及时了解企业安全教育情况,组织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职工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监督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依法妥善处理伤害事故;
(五)监督企业制定污水处理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实施演练,完善应急预案;
(六)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污水处理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企业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六条 污水处理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制定本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七条 污水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安全责任人。污水处理企业科室、工段设负责安全生产的兼职安全员。污水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和落实安全负责人工作职责、各工段安全员职责,落实各项责任制。
第八条 污水处理企业应当制定《职工安全生产守则》,企业职工必须树立安全生产、文明生产、人人有责的责任感,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各种安全生产制度,不得违章作业,发现他人违章作业要立即给予纠正,要爱护和正确使用设备和工具,发现事故隐患及时上报,及时排除。
第九条 污水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制度。新工人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及安全教育考试,方可上岗;对持有操作证的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经具备资质的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培训且考试合格,方可进入企业操作。
第十条 污水处理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所有操作人员均应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采用新设备、新工艺时,要对有关操作、管理人员重新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操作。
第十一条 污水处理企业应当制定《外来参加学习人员安全守则》。城市污水处理企业为公益性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由于生产区内众多的工艺运行设备、高低压配电设备等均可能对人体产生安全危害,甚至危及到人的生命安全,外来参加学习人员应自觉遵守《守则》,以确保在学习参观期间的人身安全。
第十二条 污水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检查由主管领导亲自组织参加,依靠和发动全体职工,查领导,查组织,查制度,查纪律,查隐患,堵塞安全漏洞,防患于未然。各工段每天进行岗位巡回安全检查,企业每月进行安全自查,以及节日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 污水处理企业应当制定《防火安全管理规定》。消化池、配电室、仓库等为重点防火部位,以上部位应设置醒目的防火警示标志。防火重点区内的所有电器、照明设备应符合安全防爆技术要求。
重点防火部位应配备适当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并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器材设备附近,严禁堆放其他物品,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设备应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完整好用。对重点防火部位每月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做到无隐患、无漏洞。
第十四条 污水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化验设备仪器管理规定》,并将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及保养应由专业人员负责进行,使用人员应经培训、考核认可后方可操作。凡共用的仪器设备,应设专人保管,实行仪器使用登记制度。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核准、检定,以确保性能良好。
第十五条 污水处理企业应当制定《化学试剂、药品安全管理规定》。化验室使用的化学试剂由专人负责保管,分类、分性质、分时效,造册登记,按规定签证发放。
第十六条 污水处理企业应当制定《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和报告制度》。污水处理企业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和安全生产,严格组织纪律,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 在发生人员伤亡、重大设备损坏影响生产时,污水处理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及时组织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污水处理企业安全和职工人身财产安全。
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时,污水处理企业应当按照《伤亡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发生安全事故的,污水处理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发生人员死亡或发生重大事故的,当地建设部门应当在一小时之内上报省建设厅。
第十九条 市级建设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向省建设厅书面报告上一年度本市污水处理企业安全生产和事故情况。
第二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对在污水处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建设主管部门不履行污水处理企业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污水处理企业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污水处理企业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二十三条 厂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引发污水处理企业安全事故的,或者在污水处理企业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污水处理企业正常生产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污水处理企业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污水处理关键岗位操作规程(试行)
污水处理工段安全操作规程
一、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巡回检查规定,消除事故隐患。
二、操作人员必须穿工作服,不准穿高跟鞋,工作期间,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严禁喝酒、睡觉,否则,出现问题由当事人负责。
三、设备发生事故时,立即停车保护现场(若不及时抢救,导致事故扩大情况除外),并立即上报公司。
四、各类电器设备严禁用水冲洗。
五、电机设备开车时,二次启动仍不运转,应立即停止启动,通知检修人员进行检查。
六、电机、电器如起火,应用干粉灭火器扑灭。
七、设备发生故障时,应悬挂“禁用牌”标志。电动葫芦下严禁站人。
八、值夜班休息人员必须在公司宿舍就寝,否则,造成的人身事故,后果由当事人自负。
九、由于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设备及人身事故,后果由当事人完全承担,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十、由于对设备巡视不到位,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设备损坏的,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罚款。
污泥处理工段安全操作规程(适用滤带式脱水机)
一、开机前首先打开加药、水泵、压滤机、污泥泵所有闸门。(开单机时,检查另一台是否关闭)。
二、检查配电系统的保护,开关柜供电是否正常。
三、液压系统启动后,要检查滤布的松紧度是否合格,纠偏是否灵活,符合标准后按程序启动:启动主传动、清洗泵、污泥泵、加药泵、搅拌机。
四、工作完毕后,首先停污泥泵、加药泵、混合搅拌机。继续开机,冲洗过滤机约十分钟左右,检查滤布是否干净,其它部位有无堵塞,确认干净后方可停机。调速恢复零,并对滤布放松。
五、停机后,关闭所有闸门,清洗设备。
六、严禁非操作人员开机,攀登机器,行吊工作时,下面禁止站人;机器运行时,禁止用手触摸旋转部分,以防止不安全事故发生。
七、由于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设备及人身事故,后果由当事人完全承担,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八、由于对设备巡视不到位,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设备损坏、损毁的,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罚款。
值班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值班电工必须具备必有的电工常识,持证上岗,熟悉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企业供电系统和各种配电设备的性能和操作方法,并具备在异常情况下采取措施的能力。
二、值班电工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严格执行值班巡视制度,倒闸操作制度,交接班制度,安全用具及消防设备管理制度和出入制度等。
三、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的倒闸操作,必须由2个人执行,并由对设备更为熟悉的1人担任监护。
四、施工和检修需要停电时,值班人员应按照工作要求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包括停电、验电、装设临时接地线,装设遮栏和悬挂标示牌,会同工作负责人现场检查确认无电,并交待各种注意事项,然后方可开始工作。
五、工作结束时,工作人员撤离后,值班人员主动检查,然后值班人员可解除安全措施,恢复送电。在办理工作终结手续前,值班人员不准将施工设备合闸送电。
六、在施工和检修时,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开关和刀闸操作把手上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示牌,并设专人现场监护。
七、不准带电作业,雷电时禁止进行倒闸。
八、发生人身触电和火灾事故时,值班人员应立即断开有关设备的电源,以进行抢救,同时通知有关公司领导。
维修工段安全操作规程
一、要认真学习各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熟悉各种设备的性能,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增强自己的安全意识。
二、上班时,必须穿工作服,戴安全帽,不准穿拖鞋,在特殊工作环境工作时,必须佩带安全用品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三、设备检修时,要结合工段工作人员做好一切生产运行工作后方可切断电源并悬挂安全标牌,严禁一人在现场操作,严防不安全事故发生。
四、进行电气焊工作时,必须严格按照各项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佩戴防护用具,电焊接线必须有电工在场,杜绝不安全因素发生。
五、用电动葫芦起吊时,严禁用湿手操作按钮,吊葫芦运行工作时,下面严禁站人,各机器工作时,严禁用手触摸转动部分,防止不安全事故发生。
六、由于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设备及人身事故,后果由当事人完全承担,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七、由于对设备维护、保养不到位,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设备损坏、损毁的,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罚款。
化验室安全操作规程
一、严格执行《化验管理制度》及《化验药品管理制度》。
二、进入化验室进行操作前,应穿戴专用工作服、手套、口罩及防护眼睛,并及时打开排气扇通风排气。
三、化验操作时,严格按相关步骤、方法进行,细心观察,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
四、注意化验设备的用电安全,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一旦发现有线路打火,设备冒烟,声音异常等现象,应立即切断电源,然后实施灭火。
五、在化验操作过程中,禁止闲人进入或与无关人员交谈而分散注意力。
六、剧毒药品或刺激性及腐蚀强的药品或溶液,应进行专柜加锁存放,严禁丢失。
七、加强药品仓库及化验仪器室的管理,杜绝漏洞,严防丢失,建立领用台帐。
八、实验结束后,操作人员必须对药品、仪器、设备进行检查、清洗,离开实验室前切断与实验无关的设备电源、水源、气源。
九、废气、废液、废渣不得随意倒入下水道或任意乱倒乱放。
中控室安全操作规程
一、中控室平时必须做好仪表的日常巡视工作,阴雨天必须戴防放电设施。
二、如果在停电或送电操作时必须依次先关掉电脑、模拟屏上空气开关,再关掉UPS电源,最后关掉总开关,送电时顺序相反。
三、清洗仪表时,必须戴好安全带及保持良好通风状态,清洗探头时,必须把仪表电源关掉,校正仪表时必须把相关“斜率”保持在正常范围之内。
四、必须保持个人所负责仪表,特别是电磁流量计计量井内清洁,无漏水现象发生,必须保持仪表箱内清洁无灰尘积累。
五、清洗或擦拭仪表箱时,必须防止往终端或显示器内部渗水,等仪表箱晾干后再锁上仪表箱。
下井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一、下井作业必须填写“下井作业单”。由科室安全责任人指定现场安全责任人。下井作业单必须由现场安全员对下井作业人员做技术和安全交底,交底双方应在下井作业单上签字。
二、下井作业时必须有现场安全员在场全程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指定2人以上的监护人。
三、下井作业前必须打开井盖自然通风20分钟以上。
四、下井作业应满足井下氧气含量不低于18%的标准。
五、下井人员必须将手套、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口罩穿戴好,由现场安全员进行作业前安全措施检查。
六、下井前必须使用多功能气体检测仪进行有害气体检测,确定危险气体未超标报警的,由班组长现场负责监督,同时报请科室第一安全责任人签字后,方可下井作业。
七、在落实上述l、2、3、4、5项措施后,经多功能气体检测仪进行气体检测,确定危险气体超标报警时,采用鼓风机强制通风15分钟后再使用多功能气体检测仪进行检测,经检测危险气体未超标报警则按第6条执行。
八、在采用鼓风机进行机械通风后,经多功能检测仪监测还超标报警,则下井作业人员必须使用防毒面具,且下井作业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并立即通知保卫科派人到现场进行安全措施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分管生产的副企业长,由分管生产的副企业长签字同意后,佩戴好手套、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防毒面具,方可下井作业,并做好下井作业记录。
九、节假日下井作业如遇采用机械通风尚不能满足安全要求,则必须将检查情况及安全措施报分管生产的副企业长,由分管生产的副企业长签字同意后,佩戴好手套、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防毒面具进行作业,并做好下井作业记录。
十、下井后,工具、配件必须使用工具袋吊接,严禁抛扔。作业井周围一米范围内不得有石块、砖头等有可能造成打击伤害的物体。
十一、井下作业如需时间较长,应轮流下井,如井下作业人员有头晕、腿软、憋气、恶心等不适感,必须立即上井休息。
十二、井下作业严禁烟火,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下蝇作业,如需动火作业,必须使用通风设备,同时配备消防器材,并到保卫科开具动火许可证,方可下井作业。
十三、井下使用所有的电器设备必须是防爆型,包括灯、开关等等。
十四、井下操作时,现场安全员和监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精力集中,不得从事其他作业,坚持每2分钟向井下喊话,注意观察、辨别井下作业人员的状态,及时发现问题,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十五、作业完毕后,应及时将井盖还原,同时清理周围堆放的废弃物。
十六、发生作业险情,应立即抢救作业人员离开现场救护,同时通知保卫科和相关领导。
十七、下井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神志清醒。未满十八周岁人员和有呼吸道、心血管、过敏症或皮肤过敏症的人员,以及女性不得从事本工种。
化验设备仪器管理规定
一、仪器设备及化验玻璃器皿实行专人负责保管,登记造册,建立仪器设备档案。
二、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保养应严格按照仪器说明书要求,由专业人员负责进行,使用人员应经培训,考核认可后方可操作。
三、放置仪器设备的场所应满足操作规程和使用条件的要求。仪器使用前应先检查仪器是否正常,若发生故障应查清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使用,不准带病运行。
四、实行仪器使用登记制度,用完后必须将各部件恢复到所要求的位置,及时对仪器进行清理,盖好防护罩。
五、凡共用的仪器设备,应设专人保管。使用人如实填写使用记录,使用人与保管人共同检查仪器设备的技术状态,办理交接手续。
六、检查仪器设备不得挪作它用,不得从事与检测无关的其它工作。
七、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核准、检定,以确保性能良好。
八、凡降级、报废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提出申请,测定性能报公司领导审核后,由管理人员填写登记存入设备档案,进行报废,降级处理。
九、由于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人身及设备事故,由当事人完全承担。
化学试剂、药品安全管理规定
一、化验室使用的化学试剂由专人负责保管,分类、分性质、分时效,造册登记,按规定签证发放,注意使用期限。
二、易燃易爆的物品存放在阴凉干燥处,如在实验室内的易燃和危险品应严格控制,加强管理,配备消防设施。
三、剧毒试剂和贵重器具应由专人保管,加双锁存放,经批准使用的,两人共同称量、取用,并登记用量。
四、化验室内的每种试剂,药品必须贴有明显的标签,标明试剂名称,浓度及配制时间。
五、监闭样品的采信与交接应严格履行样品检查和签发手续,并对样品按照要求进行密码平行,加标、留存处理。
六、监测样品应及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分析测试。
七、样品传递过程中的经手人和样品使用者均应对样品负责,凡因各种不当使样品报废者,进行责任追究,严肃处理。
八、留存样品在规定的时期内进行清理报废。已用完药品按标签说明分类登记、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