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362/2020-00006
  •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 2019-12-31
  • 2020-01-06
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市科达斯特恩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郑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9〕93号

郑州市科达斯特恩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96F5X3

法定代表人:石建新

注册地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十一大街以东、经南十六路以北交叉口167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你单位正在生产,未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通知》(郑政办明电〔2019〕179号)要求落实应急管控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减少或者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2 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9〕21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于2019年12月19日向我局提交《关于“郑环罚先告字第〔2019〕211号的情况说明”》一份,认为你单位未保证上汽郑州分公司的正常生产,已经采取减半措施,在保证供应的情况下最大程度降低生产。;于11月22日提交申请橙色管控豁免申请一份,并于2019年12月10日,正式豁免文件下发。鉴于以上原因请求免于处罚。

我局认为,已经在裁量标准内已经对你单位从轻处罚,你单位于12月10日正式获取橙色管控豁免,违法行为发生在2019年11月24日,违法情况确实存在,免于处罚的理由不成立,应当给予处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排污设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施工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露天烧烤应对措施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根据《郑州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反上述条款的,属于市控以下企业,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可以责令查封排污设施,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罚款50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31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