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362/2020-00162
  •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 环境保护
  • 2020-03-24
  • 2020-03-25
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市磊升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郑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20〕18号

郑州市磊升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0768334473

法定代表人:石海洋

注册地址:新郑市薛店镇花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生产,单位调度室存放有《汇总记录报表》、《郑州市磊升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任务通知单》,经查证,你单位于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2020年1月2日为7家公司供应了1289.77立方混凝土,未落实重污染天气管控规定实施停产。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下达了(郑环监改字〔2019〕113号)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单位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2.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管控规定,按照应急预案“一厂一策”的规定实施停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郑州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将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调整为I级的通知》(郑环攻坚办〔2019〕293号)《郑州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将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调整为Ⅱ级的通知》(郑环攻坚办〔2019〕304号)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减少或者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 3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20〕18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该项权力。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排污设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施工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露天烧烤应对措施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鉴于你单位年度初犯,主动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较好,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罚款50000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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