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20〕5号
河南天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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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苏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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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郑州市环境污染防治督导组关于12月23日至25日市级督查发现问题的通报》(郑环督文〔2019〕158号),“两辆石子车正在仓内卸料,仓内喷淋未开启”进行现场核查,2019年12月25日2时左右正在料仓内卸载物料,喷淋设施因天气太冷,上冻未运行,料仓大门因故障等维修,料仓大门开启,造成扬尘直接排入外环境情况属实,检查当天已停产。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郑环监改字〔2019〕112号)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单位1.停止环境违法行为。2.卸料时,关闭料仓门,开启喷淋设施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询问笔录》、音像资料和《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州市环境污染防治督导组关于12月23日至25日市级督查发现问题的通报》(郑环督文〔2019〕158号)附件1《市级督导组检查典型问题清单》《郑州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将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调整为I级的通知》(郑环攻坚办〔2019〕293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郑州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通知》(郑政文〔2019〕175号)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 1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20〕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该项权力。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