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362/2020-00168
  •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 环境保护
  • 2020-03-24
  • 2020-03-25
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宏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郑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20〕14号

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宏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561035537T(1-1)

法定代表人:申俊岭

地址:新密市来集镇裴沟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用于井下注浆的灰砂未密闭贮存,细石子和河砂露天堆放在副井北侧空地,未采取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环监改字〔2019〕25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20〕1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申辩意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罚款壹万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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