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362/2020-00176
  •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 环境保护
  • 2020-03-26
  • 2020-03-26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部金属物流有限公司

郑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20〕17号

中部金属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63154351(1-1)

法定代表人:许培英

注册地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四路12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投资建设的“中部金属物流园建设项目”已基本建设完成,目前处于正常运营之中,该项目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下达了《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经环违改字〔2020〕013号)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郑州市环境保护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监察支队关于对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反映的调查报告》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 3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20〕17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于2020年3月18日向我局递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认为你公司自开业以来,因土地等原因,属地管理一直无法确定,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工作因属地不清与上级属地主管单位汇报联络不上,也是造成该手续迟迟未办理的主要原因。收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单位高度重视,于2020年3月18日已完成园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工作。我局认为你单位能主动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符合《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从轻档次处罚标准,可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你单位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30000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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