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362/2020-00407
  •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 环境保护
  • 2020-04-23
  • 2020-04-26
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华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郑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20〕26号

河南华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365687X8

法定代表人:冉小四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前程村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郑州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将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调整为Ⅱ级响应的通知》(郑环攻坚办〔2019〕304号),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将重污染天气Ⅰ级响应调整为Ⅱ级响应。生态环境部《关于对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发现问题进行督办的函》(环督函〔2020〕14号)显示“2020年1月6日,生态环境部蓝天保卫战区域强化监督定点帮扶组对你单位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未按照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响应要求停产”。2020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对生态环境部督办问题进行现场调查,你单位未执行大气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期间要求“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运输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的管控措施的情况属实。

以上事实有:1、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察)记录;3、现场执法音像照片;4、生态环境部定点帮扶组检查照片。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减少或者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4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20〕2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申辩意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郑州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排污设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施工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露天烧烤应对措施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根据《郑州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年度初犯或者环境影响较小、污染后果不严重的,可以查封排污设施,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罚款伍万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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