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20〕9号
郑州塑型砂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FLLW71(1-1)
法定代表人:吴国妮
地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办事处祥付卢村南房屋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4月13日,郑州市环保局经开区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根据《郑环督文〔2020〕25号)通报调查,市环境污染防治督导组2020年4月7日对你单位检查时存在“你单位厂区南侧堆放细沙约5000立方米,未覆盖到位。”情况属实。调查时你单位未生产,工人正在对厂房维修中,厂区外南侧、北侧堆放的沙子用密目网进行了覆盖。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询问笔录》、音像资料和《郑州市环境污染防治督导组文件关于4月7日-4月10日市级督查发现问题的通报》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5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20〕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该项权力。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停产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罚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