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20〕29号
郑州天艺围栏模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891563192
法定代表人:涂宏松
地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镇办事处九龙工贸园区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时发现,塑料模具车间东西其余的注塑机正在生产,车间东侧配套建设的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抽风机没有通电运行,光氧催化处理设施控制开关没有通电,西侧配套建设的光氧催化处理设施没有通电运行,有机废气直接排放。执法人员下达了《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察)记录;3、现场执法音像照片;4、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7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20〕2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申辩意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根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罚款叁万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