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20〕28号
郑州拓野筑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2517025L
法定代表人:李莹
地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前程办事处工业园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6月11日,郑州市环境污染防治督导组通报6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生产厂区铲车作业时,喷淋设备未开启;料仓大门敞开,粉尘排放至外环境;除尘器效果不佳,水泥粉尘直接排到空中等问题。2020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通报问题进行现场调查,调查证据显示通报情况属实。
以上事实有:1、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察)记录;3、现场执法音像照片;4、郑州市环境污染防治督导组文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7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20〕28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申辩意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根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绝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罚款壹万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