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16049270/2008-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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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01-15
  • 2008-02-02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6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总理     温家宝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节选)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国务院对截至2006年底现行行政法规共655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的49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43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49件)       

           2.国务院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规目录(43件)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49件)

序号

法规名称

公布机关及日期

说明

31

关于发挥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暂行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科委、劳动人事部、中国科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制定中共中央书记处、国务院批准   1986年10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已被2005年2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代替。

附件2

国务院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规目录(43件)

序号

法规名称

公布机关及日期

说明

15

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建立、调整的审批试行办法

1983年2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3年3月17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35

赋予科研院所科技产品进出口权暂行办法

1993年9月4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16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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