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53165075/2016-00069
  •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药品,目录
  • 2016-09-06
  • 2016-09-06
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经组织专家评审,对部分乙类药品进行了适当调整,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将《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印发各地,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药品目录》的适用范围。《药品目录》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和强化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

  二、《药品目录》的组成。《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其中,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用准入法,规定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中药饮片部分用排除法,规定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和目录外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具体给付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严格执行医疗保险药品支付规定。统筹地区对参保人员使用甲类药品发生的费用,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全额给付,不得再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对于使用乙类药品发生的费用,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由统筹地区确定。对于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属于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不属于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四、做好药品数据库的更新及药品名称对应工作。各统筹地区要做好新老目录使用和管理的衔接,根据辖区内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药品使用情况,做好《药品目录》内药品名称的对应工作,及时更新信息管理系统的药品数据库。要按照药品通用名称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不得按商品名进行限定,不能以药品数据库没有更新为由拒付参保人员费用。各统筹地区可按照有关规定更新定点医疗机构的医院制剂目录,纳入基金支付范围,但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药品目录》或另行制订《药品目录》。

  五、加强《药品目录》使用情况的监测与分析。通过统一药品代码,完善分析指标,逐步建立药品使用情况的监测分析体系。要充分利用药品使用情况基础数据,对参保人员各类药品用量和各项保险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分析,加强对用量大、费用支出多药品的重点监测,有重点、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加强对医疗过程中药品滥用等不良行为的控制。

  六、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使用《药品目录》的管理。医师开具西药处方须符合西医疾病诊治原则,开具中成药处方须遵循中医辩证施治原则和理法方药,对于每一最小分类下的同类药品原则上不宜叠加使用。对按西医诊断开具中成药、按中医诊断开具西药等不合理用药、重复用药和药物滥用等,要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并纳入定点协议管理。要采取措施鼓励医师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等原则选择药品,鼓励药师在调配药品时首先选择相同品种剂型中价格低廉的药品。

  七、强化对临床用药的监督检查。要参照卫生等有关部门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加强对临床用药合理性的监督检查,对《药品目录》规定的药品限定支付范围,各地要制定和完善审核办法,严格药品费用审核支付管理,但不得增加或取消限制。要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使用《药品目录》的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定点服务考核范围,并进一步完善管理考核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八、完善医疗保险用药分类支付管理办法。对于《药品目录》内同一品种剂型规格的药品,可探索设定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对乙类药品中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的药品,可适当加大个人自付比例,拉开与其他乙类药品的支付比例档次。对于未列入《药品目录》但由目录内西药品种组成的复合药(包括含药大输液),如果其价格不高于其所组成药品价格之和的,可视同乙类药品按规定予以支付,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九、做好药品目录管理与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和费用结算管理的衔接。本版《药品目录》未列入的放射性同位素类药物,将纳入医疗服务项目范围进行管理,在有关具体办法出台前,各地仍按原有政策执行。对于《药品目录》内的影像诊断用药,要结合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加强费用的审核支付。对实行按总额、按病种、按定额等结算办法的地区,要从保障参保人员获得必需药品的角度出发,探索完善相应的考核管理措施,以确保在控制费用、强化管理和建立风险共担机制的同时,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权益。

  十、做好《药品目录》的组织实施工作。新版《药品目录》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各统筹地区要在9月30日前完成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更新工作。对《药品目录》组织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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