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717/2017-00218
  • 郑州市司法局
  • 运货,途中,受伤,法援,律师,维权
  • 2017-06-21
  • 2017-06-21
运货途中受伤法援律师帮维权

“感谢法律援助中心,感谢张律师,我终于拿到了期盼已久的赔偿款。”

近日,许昌市建安区某村村民薛某在拿到赔偿款后,对许昌市法律援助律师张英利一再表示感谢。

原来,2013年10月19日,薛某受雇于王某,在运输途中驾驶大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并住院治疗,花费了大额医疗费用,薛某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发生事故前,薛某在城镇居住,收入也来自城镇。由于医疗费用问题,薛某将对方驾驶员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并获得了部分赔偿。但薛某与其雇主王某沟通医疗费用时,王某及车辆登记单位许昌某运输公司不愿对薛某进行赔偿。

无奈之下,薛某向许昌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受理该案后,许昌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法援律师张英利代理了该案。张英利认真研究案情,反复推敲,多次论证,查询、整理相关法律法规,查询各项损失赔偿的计算标准和计算依据,搜集与该案相关的证据,并指导薛某到许昌县法院立案。

庭审中,被告许昌某运输公司辩称,其不是该案的适格被告,不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该案的案由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该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劳务关系,原告的伤 情与该公司无法律关系,应驳回原告对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王某辩称,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他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况且原告已经从保险公司得到了赔偿,而且原告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这种情况,张英利帮助薛某及时出示相关证据,指出这些证据能够证明涉案车辆的实际车主为被告王某,但车辆挂靠在许昌某运输公司名下。根据相关法院和司法解释,许昌某运输公司和王某均是该案的适格诉讼主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张英利的帮助下,法院最终判决受害人薛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被告王某承当70%的责任,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方各项损失共计8.9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张英利积极与对方律师沟通,督促被告及时支付了赔偿款。至此,这场因交 通事故发生的侵权纠纷得到圆满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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