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661/2017-00137
  • 郑州市民政局
  • 救灾,减灾
  • 2017-08-24
  • 2017-08-24
  • 通知
  • 郑民文〔2017〕113号
郑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民政部门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郑东新区、高新区、经开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民政部门:

现将《郑州市民政部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8月24日      

 

 

郑州市民政部门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工作规程

 

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是指突发性自然灾害从风险出现、灾害发生到灾情基本稳定期间,各级民政部门启动救助应急响应、协助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和应急救助受灾群众等相关工作。为贯彻落实《郑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郑政办〔2017〕77号),进一步规范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工作,参照《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政部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工作规程的通知》(豫民〔2014〕2号),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应急救助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二)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三)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四)坚持统筹兼顾,重点救助受灾困难户、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和“三孤”(孤儿、孤老、孤残)人员。

二、灾害预警响应

每年6月1日开始,各级民政部门进入24小时汛期应急值班状态,至9月30日结束。全市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有关灾害管理部门发布的灾害风险信息,积极与气象、水利、国土、农业等部门进行会商,分析灾害发生的可能性,研判即将发生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时启动预警响应机制,并将预警响应情况逐级上报。市、县民政部门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市民政局

(1)向可能受影响的县(市、区)减灾委或民政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紧急情况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市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市政府、市减灾委负责人、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提示公众做好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的准备。

(7)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二)县级民政部门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道)、村(社区)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紧急情况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

(2)保持网络、传真、电话畅通,保持救灾装备充足完好,并及时报告值班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

(3)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4)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紧急转移和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5)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6)向县(市、区)政府、市民政局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7)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8)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县(市、区)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三、灾情信息管理

发生突发性自然灾害后,灾害发生地各级民政部门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要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规定,及时收集汇总、准确分析掌握、完整地填写《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为开展灾害应急救助和恢复重建提供决策依据。

(一)灾害信息报送

1.市民政局

当出现突发性自然灾害,市民政局接到县级民政部门灾情报告后应迅速完成灾情数据的审核与汇总工作,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汇总数据(含分县级数据)报市本级政府和省民政厅。在每日10时前完成灾情数据的审核与汇总工作,将本行政区汇总前24小时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数据(含分县级数据)报市本级政府和省民政厅。灾情稳定后,市民政局在接到县级民政部门灾情核报后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市本级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

当出现重大、特别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民政厅进入IV级救灾应急响应(市进入Ⅲ级救灾应急响应)时,市民政局每4小时向民政厅报告一次最新灾情。当民政厅进入Ⅲ级和Ⅱ级响应(市进入Ⅱ级和Ⅰ级响应)时,市民政局每2小时向民政厅报告一次最新灾情。灾情稳定后,市民政局在接到县级民政部门灾情核报后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市本级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

当发生干旱灾情时,初报干旱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汇总核报。

2.县级民政部门

当出现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民政部门接到受灾乡镇民政所灾情报告后应迅速完成灾情数据的审核与汇总工作,在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汇总数据(含分乡镇数据)报县本级政府和市民政局。在每日9时前完成灾情数据的审核与汇总工作,将本行政区汇总前24小时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数据(含分乡镇数据)报县本级政府和市民政局。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立即向县本级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组织核查灾情,在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县本级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并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塌居民住房和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

当出现重大、特别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时,市减灾委启动Ⅰ或Ⅱ级(县级减灾委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时,县级民政部门每2小时向县本级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一次最新灾情。市减灾委启动Ⅲ级(县级减灾委启动Ⅱ、Ⅲ级)应急响应时,县级民政部门每4小时向县本级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一次最新灾情。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应在5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县本级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并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塌居民住房和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

当发生干旱灾情时,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要初报干旱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二)灾害信息核定

1.市民政局

在接受灾县区灾情信息报告后,派出工作组核定灾情数据。当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后,组织专家评估小组,深入灾区,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并民政、水务、国土资源、林业、农业、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进行会商核定。

2.县级民政部门

县级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民政、水务、国土资源、林业、农业、地震、气象等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在灾情核定后,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塌居民住房和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为开展生活救助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三)灾害信息发布

灾情稳定前,受灾县级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要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发布信息。

四、救助应急响应

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民政部门根据灾害严重程度与发展态势,提出启动相应级别的救灾应急响应建议,采取应急救助措施,确保24小时内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到位。

(一)市民政局

1.根据灾情与发展态势,提出启动本级救灾应急响应建议,并督促和检查受灾县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的实施。

2.及时向灾区派出工作组,了解灾情和指导县级民政部门开展救灾工作。

3.根据灾情和救灾需要,及时向灾区拨付本级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指导县级民政部门妥善安置受灾群众,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4.在48小时内向省民政厅报告本行政区域内救灾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救灾需求。主要内容包括:

(1)灾害基本情况:受灾区域、受灾人员、死亡人员、失踪人员、伤病人员、需要转移安置人员等; 

(2)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紧急转移安置人员、救灾应急资金拨付情况、救灾物资调运和发放情况等; 

(3)请求上级支持:救灾力量、资金、物资等。

(二)县级民政部门

1.根据灾情与发展态势,提出启动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建议。

2.及时协助将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到当地应急避难场所和其他安全地方,保障受灾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1)通过启用应急避难场所,调运及搭建帐篷或简易棚等方式,进行集中安置;采取组织投亲靠友、借住公房等方式,进行分散安置,确保被转移群众有临时住所。

(2)为受灾群众提供方便食品、粮食、蔬菜等,保证受灾群众有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3)为缺少衣被的灾民提供衣被、燃料等,保障受灾群众的取暖。

(4)保证受灾群众有干净的饮用水。

(5)保证因灾伤病的群众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

4.在24小时内,向市民政局报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救灾需求。内容包括:

(1)灾害基本情况:受灾区域、受灾人员、死亡人员、失踪人员、伤病人员、需要转移安置人员等;

(2)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紧急转移安置人员、应急资金拨付情况、救灾物资调运和发放情况等; 

(3)请求上级支持:救灾力量、资金、物资等。

五、灾害应急救助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报告

(一)市民政局收到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拨款文件,商财政部门确定后,在5日内将上级拨付的救灾应急资金拨付到县级民政部门,并在10日内以文件形式向省民政厅报告应急救灾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

(二)县级民政部门应在5日内将上级拨付的救灾应急资金发放到灾民手中,同时以文件形式向上级报告救灾应急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救助应急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一)市民政局

1.督促和检查县级民政部门救灾预案的实施情况。

2.督促和检查县级民政部门各项救灾措施的落实情况。内容包括:

(1)地方政府通过启用应急避难场所、调运及搭建帐篷、投亲靠友、借住公房等方式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保障被转移群众有临时住所情况;

(2)地方政府动用本级救灾预备金,保障转移群众基本生活情况。

3.督促县级民政部门在5日内将救灾应急款物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并进行通报。

4.督促和检查救灾款物的使用:

(1)监督救灾应急资金的使用方向:灾害应急救助资金主要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2)监督救灾款物的发放和使用: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防止平均分配、截留、挪用和有偿使用; 

(3)监督和评估救灾款物的使用效果:听取受灾群众的意见,查看救灾效果,评估受灾群众满意程度和社会反映等。

5.以市级救灾应急资金拨款文件下达日期为准,15日后通报县级民政部门分配和使用救灾应急资金情况。

6.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随时对县级民政部门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及时下拨和违规使用救灾款物的县级民政部门,再次拨付救灾资金时,将按上次滞拨或违规资金数量等量扣减,并予以通报批评。

(二)县级民政部门

1.督促和规范救灾款物的发放:

(1)督促和检查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及时发放救灾款物到户情况;

(2)检查基层救灾款物发放程序,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情况;

(3)检查救灾款物发放公示,公开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时段、救助数量,接受社会监督等情况;

(4)检查灾民领取救灾款物实行专帐管理,领取款物签字、按指印情况;

2.救灾应急款物的发放时间、去向用途、使用效果等情况要登记、建档,以备查核;乡镇(街道)和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救灾应急款物发放台帐;必要时县级民政部门可聘请救灾工作监督员,监督救灾应急款物的发放。

七、救助应急工作规程的编制与实施

县级民政部门要依据本工作规程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编制实施本地的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规程,报市民政局备案。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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