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661/2015-00101
  • 郑州市民政局
  • 优抚安置
  • 2015-07-28
  • 2015-07-28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

一、 政策依据。根据民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民发[2005]135号),保障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以下简称无军籍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制定本办法。

二、参加险种。无军籍职工按照安置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三、筹资标准及渠道。

无军籍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参照上年度当地退休人员的平均医疗费支出水平确定,平均医疗费支出范围包括住院统筹基金支出、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支出、个人账户年平均划入数额。无军籍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负担,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中央财政对无军籍职工医疗保障经费开支给予定额补助。中央财政定额补助与筹资标准的差额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无军籍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个人承担。

四、待遇标准。无军籍职工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后,享受当地退休人员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五、参保手续办理。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安置计划到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无军籍职工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无军籍职工建立单独参保户名,参保户名统一为:“**县(市、区)无军籍职工医疗保险户”。

六、医疗保险费征缴。

无军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缴,郑州市社会保险局编制分区征缴计划,各县(市、区)单独编制征缴计划。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协调当地财政部门落实无军籍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所需资金,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于每年4月底前按筹资标准将无军籍职工基本医疗保费拨付给县(市、区)民政部门,县(市、区)民政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上述资金交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纳,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代收代缴,也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

七、资金管理。县(市、区)财政部门为无军籍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统一使用。无军籍职工个人缴纳(或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代扣)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给商业保险公司。

八、相关部门职责。市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协调无军籍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相关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确认移交政府安置的无军籍职工资格、办理参保手续和无军籍职工增减变动手续、申报无军籍职工退休费、缴纳医疗保险费。市财政部门负责将中央补助资金及时拨付给县(市、区)财政部门;县(市、区)财政负责将无军籍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所需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并按时拨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无军籍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组织实施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承办。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工作。

八、实施时间。本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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