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661/2012-00002
  • 郑州市民政局
  • 优抚
  • 2012-06-05
  • 2012-06-05
郑州市双拥模范单位命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做好新时期双拥工作,进一步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指示精神,推动我市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区)和争当拥军优属模范单位、拥政爱民模范单位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根据国家和河南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拥模范城(县、区)是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成绩突出,并经过一定程序命名的具有榜样和示范作用的先进典型,是地方党委、政府、驻军领导机关和全体军民共同的政治荣誉,是体现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新型军政军民关系的重要标志。

第三条  双拥模范城(县、区)和拥军优属模范单位、拥政爱民模范单位,由市委、市政府、警备区命名。

第四条  双拥模范城(县、区)的命名范围为:市辖县(市)、区;拥军优属模范单位的命名范围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乡、镇、办事处、行政村等;拥政爱民模范单位的命名范围为:驻军各单位。  

第五条  双拥模范城(县、区)和拥军优属模范单位、拥政爱民模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


第二章  双拥模范城(县、区)、

拥军优属模范单位、拥政爱民模范单位的基本标准


第六条  命名双拥模范城(县、区),坚持以下标准:

(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

地方党委、政府和驻军领导机关把双拥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部队建设的总体规划,纳入单位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成立由军地主要领导牵头,各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双拥工作领导机构,形成分工明确,职责落实的组织管理格局。坚持党委议军会议、军地联席会议等制度。

领导小组每年至少要召开两次会议,安排部署工作,研究解决新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要有1名以上在编专职工作人员,有办公地点和办公设备。做到人员、地点、经费、工作四落实。并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双拥办公室制订有年度工作计划,各种制度、措施、公约、方案齐全,有完整的活动纪录、图片、录像片、文件、总结等档案资料。

(二) 宣传教育广泛深入

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优良传统为主要内容的国防教育,纳入全民教育体系,列入宣传、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等部门的工作计划,每年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积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板报、标语、演讲、文体活动等多种形式,对广大军民进行国防和双拥知识教育。受教育面干部、学生达100%,一般群众达80%以上。公共场所有较高质量的永久性双拥标语牌(城区标语牌不小于8平方米),经常向新闻、宣传部门投递反映双拥工作的稿件和图片,每年国家级、省级的报道各不少于两次,市级不少于四次。

(三) 拥军工作扎实有效

要把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积极开展“四个驻军”活动,配合部队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科研试验等各项任务成效明显。要坚持经常性的双拥活动,活动要主题鲜明,内容实在,形式活泼,效果明显。建立各种形式的双拥活动组织。要组织单位和群众组成多种形式的送温暖小组,经常开展为驻军、烈军属等优抚对象服务活动。积极支持驻军重点军事工程建设,军事设施保护完好。

(四) 拥政爱民成果显著

辖区驻军模范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要积极开展“四个郑州”活动,奋勇参加抢险救灾,在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斗争中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城市社区建设,做好扶贫帮困工作、兴教助学工作。协助地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妥善处置各种突发事件。建立学雷锋、便民为民、科技助民等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拥政爱民活动。           

(五) 政策法规落到实处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双拥和优抚安置政策法规,并取得实效。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双拥政策制度,定期检查、讲评政策法规贯彻落实情况,军人及其家属和重点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及时落实;医疗保障制度落实完善,各项优待政策落实。不断加强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和优抚事业单位建设,做到功能突出,作用明显。退役士兵、复员干部、残疾退役士兵按政策落实安置,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成绩突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伤病残干部和无军籍退休职工落实安置政策;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人员编制、经费、附属用房设施落实,服务质量好;军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好。兵员质量得到保证,无责任退兵现象。转业军官及随调家属安置政策落实。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军休人员无较大集体越级上访事件发生。

(六) 双拥活动坚持经常

辖区内的机关、厂矿、街道、学校、驻军等订有《拥军优属公约》、《拥政爱民公约》。车站、商店、医院等公共场所设立“军人优先”和“优抚对象优先”的标志。服务行业普遍对军人、烈军属、残疾军人等优抚对象实行“优价、优质、优先”三优服务。军政军民之间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支持,亲如一家。军地双方以互相帮助为己任,经常走访、座谈、征求意见,每年互办一、两件有影响的实事。

(七)军民共建富有成效

军地要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军人道德规范》,积极参加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社区等活动。共建点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军地双方签有共建公约,有影响较大的共建典型,有三分之二以上被县(团)以上单位评为先进单位。军警民联防联治活动经常开展,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八)军政军民关系融洽

地方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关心部队建设。部队尊重地方党委、政府,热爱人民群众,关心支持地方工作,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法令、群众纪律、交通规则和社会公德。出现矛盾,军地领导主动出面,及时协商,妥善解决。军政、军民关系密切,无重大军政、军民纠纷。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报和推荐双拥模范城(县、区):发生重大军民纠纷,在市级以上双拥机构、公安部门记录在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双拥组织机构无工作单位和经费保障的;伤残退役军人年度安置任务没有完成的;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因其他优抚安置政策规定不落实造成后果的。

第八条  命名拥军优属模范单位,坚持以下标准:

将拥军优属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有拥军优属工作领导组织机构,有专人负责,工作有计划、有活动、有总结,各种资料、档案齐全。根据部门职能制定拥军优属有关政策,及时、认真地研究解决驻军所反映需本部门协调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传统教育纳入党组织宣传教育计划和精神文明活动之中,利用多种形式广泛进行宣传教育,受教育面干部达100%、职工达80%以上。服务行业制订《拥军优属公约》,设有“军人优先”标志,对各类优抚对象实行“优价、优质、优先”服务。与驻军关系融洽,无历史遗留问题,无大的军民纠纷。各项优抚安置政策得到落实,按时、按标准兑现各种抚恤金、定补款和优待金。

第九条  命名拥政爱民模范单位,坚持以下标准:

拥政爱民活动列入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独立的连以上单位建有拥政爱民组织机构,制定工作计划,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召开会议,各种资料、档案齐全。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拥政爱民光荣传统教育纳入经常性政治教育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教育,军官(含文职干部)、士兵受教育面达100%,部队职工受教育面达95%以上。坚持经常性的拥政爱民活动,建有学雷锋,便民为民、科技助民、扶贫助残等服务组织,深入厂矿、学校、农村、街头、群众家中做好事、办实事,每年活动在10次以上。组织部队积极参加地方重点工程建设、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维护社会治安等活动,奋勇抢险救灾。参加全民性的各种捐献活动,每年为当地办一两件有影响的实事。搞好军民共建工作,80%以上的连队(或相当于连级的单位)建有共建对子,经常开展各种联谊活动。百分之八十的军民共建点被县(市)、区以上领导机关评为文明单位或先进单位。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尊重地方政府,遵守群众纪律,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无违反群众纪律现象和军地纠纷。


第三章  命名程序与权限


第十条  双拥模范城(县、区)由同级党委、政府、人武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事迹材料,经市双拥办审查,由市双拥工作指挥部考核评选;拥军优属模范单位由县(市)、区双拥办推荐,拥政爱民模范单位由警备区政治部初选推荐,经市双拥办审查,由市双拥工作指挥部考核评选,统一报市委、市政府、警备区批准命名,并报省双拥办备案。   

第十一条  双拥模范城(县、区)和模范单位每四年命名一次,除特殊情况外,将举行命名表彰大会。     

第十二条  县(市)、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在向市双拥工作指挥部申报、推荐模范单位时,应征求辖区内驻军意见,报请县(市、区)委、政府、武装部批准。

第十三条  向被命名的双拥模范城(县、区)、拥军优属模范单位、拥政爱民模范单位授予奖匾,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  命名后的管理


第十四条  双拥模范城(县、区)和拥军优属模范单位、拥政爱民模范单位要以命名为新的起点,坚持巩固、发展、提高的方针,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取得新成绩。

第十五条  被命名的县(市)、区和单位在获得荣誉称号期间,每年12月10日前要作出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双拥工作计划,并报市双拥办。

第十六条  市双拥工作指挥部每年组织力量对双拥模范城(县、区)和拥军优属模范单位、拥政爱民模范单位进行普查或抽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第十七条  命名后工作无新进展或出现问题的,市或县(市)、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给予批评帮助,查找薄弱环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经批评帮助工作仍无进展的,发生重大军民纠纷,造成恶劣影响失去模范作用的,按命名权限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匾和荣誉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中央、国家和省驻郑单位亦在评选范围。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双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