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661/2016-00131
  • 郑州市民政局
  • 优抚
  • 2016-12-29
  • 2016-12-29
  • 通知
  • 郑民文〔2016〕205号
郑州市民政局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豫民文〔2016〕46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我市从2016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生活补助标准和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负担比例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16〕174号)文件执行,抚恤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其中,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实行统一标准。

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按照每人每月995元执行,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880元,市和县(市、区)财政每人每月各补助57.5元;其他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按照每人每月945元执行,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850元,市和县(市、区)财政每人每月各补助47.5元。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40元,按照每人每月460元执行。提标后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270元,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70元,县(市、区)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20元。

四、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40元,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执行,提标后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300元,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00元,市和县(市、区)财政每人每月各补助50元。

五、郑州市增发标准及市、县(市、区)负担比例。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20元;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抗日战争时期的每人每月增发42元,建国前入伍的每人每月增发医疗补助金16元,属孤老的每人每月增发10元,建国前入伍或军龄满7年以上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5元。以上增发部分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

此次调整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市财政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市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各县(市、区)应尽快安排好资金,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附件:《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豫民文〔2016〕460号)

 

     郑州市民政局              郑州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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