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能
1、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儿童收养的有关政策规定并监督实施;
2、指导全市社会福利单位、福利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民办儿童福利机构和残疾人福利机构的审批和管理;
3、负责全市孤残儿童、艾滋病致困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救助管理和权益保护工作;
4、负责全市弃婴(儿)的安置和收养办理及全市三无人员的救助安置工作;
5、指导全市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和残疾人特殊教育、康复工作;
6、负责对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40%人员救济对象审批工作;
7、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主要业务工作
1、孤儿的救助工作。督导县(市)区、市属社会福利机构对孤儿保障政策的落实及监管孤儿保障金的发放;指导县(市)区对全市孤儿信息进行审核、更新、登记、上报。
2、弃婴(儿)的安置和收养工作。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办理收养审批手续,将弃婴(儿)送入郑州市儿童福利院收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收养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3、三无人员的救助安置工作。对郑州市城区范围内的“三无”(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无经济来源、无固定住所)的孤老、孤残人员进行救助安置,对申请入住郑州市社会福利院的“三无”人员进行审批。
4、艾滋病致困人员救助工作。对因艾滋病导致生活困难的人员,包括孤老、孤儿、单亲未成年子女及生活困难的家庭成员进行生活救助。
5、退职职工救济审批工作。对上个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40%救济对象(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减退职的人员)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