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基础设施和整村推进项目资金使用范围的通知
各县(市)区扶贫办:
为指导各县(市)区做好基础设施和整村推进扶贫项目,郑州市扶贫办、财政局于2016年上半年联合印发了《郑州市2016年度扶贫开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指南》(郑扶贫办〔2016〕26号)和《郑州市2016年度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投资指南》(郑扶贫办〔2016〕27号)。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及管理办法〉等5个办法的通知》(豫办〔2016〕28号)精神,贫困村退出不仅要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标准,原则上贫困村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而且要有比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统筹考虑产业发展、集体经济收入等因素。其中基础设施建设要达到有一条通村公路实现硬化,具备条件的村实现通客运班车,农村饮用水符合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要求,基本满足生产生活用电需求等标准;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广播电视户户通,有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有标准化卫生室,有合格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医师,基本实现通宽带等标准。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有关贫困退出要求,使我市退出的贫困村达到退出标准,实现精准、有序退出,经研究决定,调整基础设施和整村推进项目资金使用范围。调整后的基础设施和整村推进项目资金除可用于郑扶贫办〔2016〕26号、27号规定的使用范围外,也可用于贫困村退出标准中明确规定的其它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
各县(市)区实施的整村推进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符合当地新型城镇化建设规划。
郑州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