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属于本机关已制作或者最初获取的政府信息予以提供。需要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重新制作的不予提供。
一、受理机构
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371-67188900(工作时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事项咨询)
传真号码:0371-67188905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夏季:8:30-12:00,14:30-18:00;冬季:8:30-12:00,14:00-17:30)
通讯地址:郑州市淮河西路25号
邮政编码:450006
电子邮箱:zzsjwxxgk@163.com(仅用于接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按照“(二)申请方式”提出申请)
二、申请方式
1、信函申请。通过信函提出申请,应填写《郑州市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从郑州市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zzjsj.zhengzhou.gov.cn/)“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打印),并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同时,请提供身份证明。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推荐采用中国邮政寄件。
2、当面提交。通过当面提交申请,请提前电话联系。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规范填写《申请表》。
3、传真申请。通过传真提出申请,应填写《申请表》并在传真第一页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传真总页数,发送传真后应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4、互联网通道。通过“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申请。
三、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应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通信地址;
(2)所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发布时间、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申请人对所需政府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具体,如:**项目施工许可证、**楼栋竣工验收备案表、**楼消防验收意见书等(申请时切勿使用如“及前置文件”“及申请文件”“包含但不限于”“相关”“全部”“等”等模糊的信息表述,以免影响结果查询;必要时可以提供建设项目合同复印件);
(3)所需信息的形式要求,以及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处理申请。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编号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需要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意见。
(4)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5)本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6)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本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条例》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3、答复申请
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对申请内容拆分过细的予以合并答复。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本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其可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4.答复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及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四、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或涉及大量书面资料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的规定,向申请人收取相应成本费用。
五、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2、根据党政军相关主管部门的文件或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的信息;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5、根据《条例》规定,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
6、根据《条例》规定,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7、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其他不予公开的信息
六、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未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监察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收到答复告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